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5篇)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5篇)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全文共计3420字  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一、基本情况XX乡代表乡政府进行行政执法的部门有7个,分别为计生办、农业综合服务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5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15篇)

篇一: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全文共计3420字

  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一、基本情况XX乡代表乡政府进行行政执法的部门有7个,分别为计生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文化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卫生院、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县有关部门派驻羊岔街进行执法的部门有4个,分别为东峨工商所、县地税四分局、羊岔街国土所、羊岔街司法所。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潭依法办发〔2019〕01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

  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XX乡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乡政府认真组织人员进行了行政执法自查自检,现将我乡进行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篇二: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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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7.21?

  【字

  号】晋政发[1996]92号

  ?

  【施行日期】1996.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6〕92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制度上比较全面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部基本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如何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根据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在该法开始实施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总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在学习形式上,除组织集体学习、讨论外,可以组织举办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学习要和研究、改进本机关、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不仅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熟悉、掌握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而且应对照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寻找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步。

  在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编写一些通俗的学习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各新闻、宣传单位和媒介,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宣传优势,加大对社会宣传的力度。各地可以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的形式,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开展街头宣传活动,造成宣传的声势和气氛,扩大宣传效果。今年九月份定为全省行政处罚法宣传月,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届时组织好当地的宣传活动。

  二、切实抓好行政立法、执法人员的培训

  抓紧对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是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组织措施。要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将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从事立法、执法的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同时,省政府法制局负责抓紧举办全省性辅助骨干培训班,为各地、各部门培养训练辅导骨干。

  三、抓紧进行规章的清理和修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规章只能

  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清理、修订或废止。这是贯彻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严肃而紧迫的立法任务,要统一组织、分步进行、按期完成。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安排,由原规章起草部门负责完成,具体工作安排由省政府法制局另行通知。太原、大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两市各自负责并接受省政府法制局的业务指导,清理结果要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凡自行设定的各类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失去效力。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清理和修订,由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依法做好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

  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对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而由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采取条条为主,条块结合;自查为主,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要将清理结果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送省政府法制局汇综后报省政府。

  在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一是要认真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应一律停止;凡有严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和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适应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应坚决将

  其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除、调整出去,决不能姑息迁就。二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杜绝滥发证件、乱着装的现象。省政府法制局应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证件和着装情况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证件,纠正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和着装上的不规范行为。三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执法人员非经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五、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

  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地(市)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是依法、准确、有效行使处罚的重要保证。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大监督的力度。当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及时解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和申诉、检举案件,按法定程序及时审查和处理。

  六、积极进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就必须按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一是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就现行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对集中,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和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二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尽快制定听证规则,确定主持听证的人员,做好实施听证制度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听证工作一般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听证范围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一项,我省暂定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三是认真实行办案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制度。除当场处罚的外,执法人员应查明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法应给予较轻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依法应给予较重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四是认真做好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五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在今年10月1日前予以修订。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这些改革措施,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实施情况应予以指导、检查;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落实的情况要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七、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实施行政处罚法,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担负着组织人员培训、清理和修订法规规章、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主持听证、对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等项重要职责和任务。但是,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没有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主持听证、对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等项重要职责和任务。但是,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没有法制机构、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员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的情况,这种状况与所承担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研究、采取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措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积极设立;暂不具备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明确有关工

  作机构担负法制工作职责,并确定专人承办。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各地、各部门都要把政府法制工作提到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在政府或部门工作中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努力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年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政府法制局。

篇三: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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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9.03?

  【文

  号】[1996]国土[监]字第160号

  ?

  【施行日期】1996.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国土[监]字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既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同时也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将土地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各项土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并切实做好实施该法的准备工作。要通知学习,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地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

  二、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种类、幅度、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抓紧对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在清理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是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如果发现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的,应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继续有效。

  各地清理土地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应于今年9月底前结束;修订规

  章的工作,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依法规范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为此,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都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政府抓好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的工作。禁止土地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即土地监察处、科、股,下同)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作法,一律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地位。同时,要依法理顺、规范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伍(土地监察大队、中队、小队,下同)的关系,划定各自的职责。土地监察机构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机构,享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颁布施行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监察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土地监察队伍的职责,应当是受本级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进行外勤巡视检查;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一些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等。

  四、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工作的程序和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制作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监察规定也确立了六项土地监察工作制度: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既要在土地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和健全这六项制度,更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并施行如下几项制度:

  ①听证制度。土地管理部门在作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由当事人就地保存。

  ③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土地监察队伍进行,而对案件的初审则应由土地监察机构进行;处罚决定应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后,以土地管理部门名义作出。

  ④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不能同时收缴罚款,而应当由国家规定的机构收缴,以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监察队伍人员的工资、业务经费应请同级政府予以解决。

  ⑤土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失和错误行为追究责任,以建立完善土地管理机构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⑥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要把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实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结合起来。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案件查处办法),从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入手,规范了办案程序,强化了执法制约机构。案件查处办法虽然先于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但是其所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制度仍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施案件查处办法,有利于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贯彻施行行政处罚法,抓好案件查处办法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及时、准确、稳妥地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六、继续推进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土地监察机构和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

  各地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抓好土地监

  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不失时机地扩大试点,进行推广。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篇四: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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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8.13?

  【字

  号】辽政发[1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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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1996.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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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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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6〕28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对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并抓好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

  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切实掌握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培训工作要分级负责。省政府负责培训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法制机构的领导干部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市政府负责培训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县(区)政府负责培训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各地要把宣传行政处罚法纳入“三五”普法规划,在近期作出安排,并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搞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也需清理和修订。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做好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清理范围是涉及行政处罚的省、市、县、乡(镇)4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作出继续执行、修订后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去未向社会公布的,应通过这次清理一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政府应分别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应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市政府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及派出机构均在清理之列。清理工作采取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清理工作中都应依法予以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就要追究那里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着装的管理。今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应抓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空白点。有关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

  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督察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程序,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监督的力度。今后哪个地方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就追究那个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力度和提高监督权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应重点检查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省政府将选择一两个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尽快确定听证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的一般规则。省政府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省统一的听证规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的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各项政府法制工作都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

  任务相适应。

  今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作为公务员考试、考评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晋升的重要条件。并要注意培养和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的专业法律人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重要行政执法部门。

  各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篇五: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5.24?

  【字

  号】吉政发〔199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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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1996.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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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吉政发〔1996〕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刻阐述了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了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各地

  各部门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培训要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相结合,要注重质量和实效。学习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骨干、师资的培训,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采取领导讲话、办知识讲座和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宣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做好舆论上的准备。

  二、抓紧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抓紧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新设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设定罚款的限额要按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凡含有自设行政处罚内容的,全部作废。

  三、依法清理行政处罚主体,整顿行政执法人员

  自实施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以来,我省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转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对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予以纠正;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

  为依据,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够胜任行政执法工作,对不胜任的要辞退或调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要认真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审查和监督;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行政处罚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方式和途径。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政府赋予的职权,切实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政府法制部门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的状况,配齐配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按《国务

  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要求,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同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县一级法制机构应设在政府办公室内,已设在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立即纠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执法职能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为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指导、规划、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篇六: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各位主任、委员:

  根据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2次例会将听取县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为了更好地审议此项工作,县人大法工委组成检查组,由副主任亲自带队,分赴县公安局、卫生局、法院、城建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调阅卷宗,听取有关人员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了解了我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情况

  以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开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为《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营造了社会氛围;二是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机构具体抓的执法管理模式,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三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严把立案关、调查

  /6取证关、权利告知关、处罚决定关、执行关等环节,大多数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四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多数单位均能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五是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提高了行政处罚准确率,有效防止了错案的发生。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仅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总计办理了行政处罚案件2400件,发生行政复议的案件70件;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5件,行政机关败诉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当事人撤诉的2件,这充分说明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工作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保障了我县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xx年颁布以来,学习宣传工作仍存在许多盲区。少数单位宣传方式陈旧,宣传内容空泛,导致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不能理解;在自身学习宣传方面,少数部门偏重于本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而对《行政处罚法》重视不够,即使是本部门法律,对相关内容也理解不深,掌握不透,对处罚案件把握不准,致使有些案件处罚时依据法律混乱不清,如土地局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一律依据《中华

  /6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76条要求限期进行拆除,可是该法的第76条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行限期拆除,另一种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如果不分清楚就进行处罚,一个是增大处罚相对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社会反响不好。再如,卫生部门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工商户进行处罚时,连同无健康许可证等一并处罚,这样也是不恰当的,没有卫生许可证就不能办理健康证,就必须予以取缔,这样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是没有认真学习、领会法律精髓的表现。

  第二,行政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未能正确处理管理与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立法的目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而少数行政机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把部门法律当作罚款的依据,以罚代管,以收代罚,造成了只要交罚款就能办成事的不良社会影响,如土地局在处理很多没有手续就建房的,依据法律必须强制拆除的交过罚款后可以补办手续,同时城建上没有准建证建房的经过罚款后也可以补办手续;二是少数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同对象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给被管理者带来压力,同时也不利于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

  /6第三,部门协作配合力度不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不够,或推诿扯皮,或相互制约,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严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法效果,突出表现在网吧的治理上,多头管理,均不负责,未成年人上网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由于行政处罚法机关缺乏强有力的执行能力,有些案件交由法院执行时也不能按期执行,有的案件甚至拖个一年两年不执行,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行政处罚监督有等进一步完善。一是行政处罚经常性监督不到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不经常,有些行政处罚案卷随意涂改,案卷中没有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这些不合法的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改正。二是少数行政单位不能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等到“生米做成熟饭”后再进行处罚,一来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二来也影响法律的执行,如城建局对一违法开发商的处理,该行为人按土地规划只有350平方米,他却非法占有规划的道路等盖商住楼10套,并卖出去9套获利,这种建筑不是一朝一夕盖起来的,但城建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再处罚时使行政处罚工作很被动,执法效能和效果都不好。

  /6三、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县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活动,将《行政处罚法》和各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学习提高,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造就一支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心气正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二,正确处理“几个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自身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在实际工作中,要纠正“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行为,扎实有效做好行政管理工作。预防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二要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措施,做到宽严相济、松弛有度,达到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迅速整改、依法办事的目的;三要正确处理日常执法与重点执法的关系。各执法单位既要加强日常巡查,又要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土地资源、城乡建设、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物价问题等集中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6第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要对全县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分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联动执法的相关工作制度。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执法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做到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共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执法单位的管理监督,加强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要求执法机关慎重对待每一起处罚案件,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进一步完善和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使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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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近两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关方面也陆续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处罚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启动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到北京、江西、广东、内蒙古、天津、河南等地进行调研,多次召开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政府法制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访基层执法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委托部分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课题委托、专题研究等方式,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务院部门、31个省(区、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部分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意见。2020年1月,分别召开中央政法委、中央改革办、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编办以及部分国务院部门、法院系统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修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七项行政处罚种类。一些意见反映,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进行界定,所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的实施。据此,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二是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九条)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多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同志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受限,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不断发展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作以下补充完善: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四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

  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六是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七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六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七是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八是增加立案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九是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补充完善执行制度,作以下修改:一是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将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三是明确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四是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七)关于执法监督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此外,修订草案对管辖、行政执法协助、行政执法资格等规定也作了补充完善。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八: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篇九: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行政处罚法》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评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XX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的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审议意见。为了切实推进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政府于2013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反馈了审议意见,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会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议,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规划督查,严格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等各项工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了市

  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评议意见,有效奠定了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基础,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2013年12月19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议工作专题会议》后,我局立即召开各层次会议,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一是12月20日上午召开局党组会议,传达市人大、市政府会议精神,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二是12月20日下午召开了局机关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再次传达会议精神,要求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按照审议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整改和落实,确保将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为了提高市民遵守规划相关法规的自觉性,有效改善依法行政工作环境,我局计划采取设立广告牌、印发宣传单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做好规划法规宣传工作。一是计划在高速路入口、立交桥头等人口集聚区域设立大型《XX市城市总体规划》宣传牌6块。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条款为主要内容,印制宣传彩页2000张,拟采用走村入户、上街宣传等方式普及规划相关法规。三是在我局网站开辟《规划知识》栏目,定期发布规划相关知识。四是利用响当当文化公司的客户阵地,在《智路》杂志上开设了《XX规划》专篇。五是拟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8.29”测绘法宣传日、行风政风评议、“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大力开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推动全局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依法行政工作环境。

  三、切实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一是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制作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汇编》和《规划工作手册》,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工作水平。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计划制定我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规划审批管理。

  四、积极推进规划督查工作

  为了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管理不匹配,管不到、管不好等问题,我局计划从以下方面切实提高规划督查工作水平,为城管执法提供决策依据。一是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规划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拟对2010年以来的建筑工

  程强化规划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二是结合全市加强作风建设、扎实开展机关内部平时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责任目标,量化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加大对职工的平时考核力度。三是从2014年元月1日起,在我局正式推行窗口报建制度,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五、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工作

  一是对已安排修订的《XX市城镇规划管理办法》、《XX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目前已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今年拟制定《XX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按程序推进之中。

  特此汇报。

  XX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篇十: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2.01.252021.07.15宝政办发〔2022〕6号

  法制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领会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和必然要求。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二、开展学习培训,强化宣传教育

  (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促进深化理解。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列入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在一季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会议等进行专题学习,切实发挥好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要将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在6月底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至

  少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教育培训,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二)多措并举大力宣传,增强法治观念。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对象、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处罚权下放”等内容。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实际执法过程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并深入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立法释法,做好备案审查

  (三)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立法放水”。

  (四)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严格落实《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依法正确履职,规范处罚实施

  (五)全面梳理行政处罚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情况,对现有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明确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和主体,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编制行政处罚流程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梳理结果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市司法局要及时修订完善《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细化听证范围,规范听证流程,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七)制定修订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5月底前制定修订本系统内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发布本系统行政执法文

  书的,可进一步细化、完善或直接适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本系统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八)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面落实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推进裁量基准进决定、进案卷。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审慎包容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6月底前制定“首违、轻违”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属于可以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九)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对于司法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工作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五、建设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

  (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要加强对镇(街道)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行政处罚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指导监督职能。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要积极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了解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难点堵点问题。要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投诉举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重点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县区、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三季度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并进行排名和通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结束——

篇十一: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7.31?

  【字

  号】津政发[1996]35号

  ?

  【施行日期】1996.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津政发〔199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做

  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二)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修订、废止三项工作协调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其中属于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分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属于需要将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三)清理工作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成立规章清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组成,具体负责清理、修订工作和业务指导。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都应确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事业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应当在今年10月1日前纠正,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今年10月1日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实施处罚;凡是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停止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要结合清理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逐个登记,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其中执法组织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用政府规章规定委托的,分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被改为企业性公司的,其原有的行政处罚职能应转交给有关部门行使,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确认。同时,为了解决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要重点抓好对执法人员的党性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核定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对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上岗前的法律培训,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对于执法队伍中个别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滥施处罚、贪赃枉法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一)听证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听证制度。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我市的听证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听证范围,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定的范围进行,各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公安、国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外,其他执法部门可按照常年罚款案件的10%至20%的比例,提出申请听证的具体数额,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听证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这个制度也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和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罚款的执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为此,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我市即遵照执行。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主要来自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行上述制度后,其所需行政执

  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经费渠道,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作法。

  (四)规章发布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市的法规、政府规章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制作规范的处罚文书,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切实

  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为适应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门部门从事法制工作,并应选择熟悉这方面工作、又有较强事业心的人从事这项工作,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推进以法治市,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十二: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7.10?

  【字

  号】甘政发[1996]77号

  ?

  【施行日期】1996.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6〕77号

  1996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深刻阐述了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学习,使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规定,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省政

  府各部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基本内容,密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全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要重点抓好师资和骨干培训。省政府法制局要组织编写教材并做好录相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征订发行工作。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介都要将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二、抓紧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清理修订规章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保留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要一律废止,罚款的限额要按省人大常委会即将发布的规定执行;对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

  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最迟于明年一季度前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兰州市的清理规章工作,由兰州市政府具体安排。对含有自行设定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清理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所有修改后的规章,都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

  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名册及其行政执法职能、任务等按照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表格式样填报省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地、县执法机构由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省政府备案。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要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不得直接从事行政处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统一制作,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和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要严格执行现行的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尤其是地、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

  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近期内,各级都要专题听取一次法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为了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清理规章、执法机构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在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篇十三: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六周年,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通知,决定对全省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做好我市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我市对《行政处罚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三是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四是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检查内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具体内容为省政府法制办《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中明确的七个方面42项内容。我市重点检查内容为:

  1、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备案。

  3、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情况。

  4、有无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5、有无未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无明确委托的范围和责任。

  6、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7、是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有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

  8、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9、有无对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10、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11、行政处罚文书是否书写正确、运用准确。

  12、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

  13、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有没有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没有实施的提出实施意见。

  15、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整改措施,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建议。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检查的方法:一是听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介绍;二是看制定的配套制度及落实考核情况;三是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案卷的时间为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抽查案卷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各个年份形成的案卷各占一定比例。

  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尤其是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检查,行政机关下属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的,列入检查内容。在自查的基础上,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抽查阶段。8月上旬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安排抽查。8月1日至8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检查组,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在部门自查,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抽查的基础上,迎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的抽查。

  第三阶段,8月20日至年底为总结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汇报。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情况将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部门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部门自查要指派法规处室或专人负责,通过自查切实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法制部

  门可以会同政府监察部门、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委员会进行抽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确保检查工作认真、细致,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附

  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

  1、对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对其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否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有无未经修改或废止,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

  2、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有无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3、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公布,是否将未经公布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5、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备案。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对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情况。

  2、有无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有无未经合法委托或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有无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4、有无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5、有无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6、有无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1、有无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情形。

  4、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无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

  5、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6、有无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1、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义务是否履行。

  3、有无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无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

  5、有无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6、有无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违法使用调查取证措施的。

  7、有无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8、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有无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9、有无未出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无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的。

  1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按规定报送备案。

  12、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3、听证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没有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的举行是否合法、规范。未建立听证制度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1、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有无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有无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有无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

  (六)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有没有建立罚缴分离制度,未建立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2、罚缴分离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效果如何。

  3、有无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有没有未按规定将罚款收入上缴国库;有无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的行为;有没有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有没有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5、有无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罚款代收机构有没有未依法收受罚款或者未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

  7、有无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

  (七)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建议?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篇十四: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通报

  为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市政府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在各执法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在7月份联合组织对全市29个主要执法机构的58名正副职负责人及全市主要执法部门的37名法制审核员进行了行政处罚知识考试。成立三个检查组实地抽查了公安(交巡警大队)、劳动、交通(运管所)、水务、农林、文化、卫生(卫生监督所)、物价、环保、国土、质监、工商(如城工商分局)、国税、地税(稽查局)、药监、烟草、盐务、安监、城管执法(城管监察大队)等单位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并召开了法院、检察院及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从检查情况来看,《行政处罚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全市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宣传学习、强化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实施、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公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格式文书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市监察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点;市政府也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列入年终行政执法考核的内容。

  目前全市有市政府、45个部门和22个镇(含开发区)共68个法定行政执法机关、1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15个事业单位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大多数执法机关建立了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稽查局等执法机构,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处罚)工作。至2006年6月底,除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外,全市共有3158人领取了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其中45周岁以下的1952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923人,约占60.9%。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6年6月底,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共查处各类案件218995起,总计罚没5643.47万元,拘留1467人,责令停产停业40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6件(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4件),提起行政诉讼的14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3件)。各执法机关能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发展经济之间关系,建立和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如皋市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列入了“三五”、“四五”普法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并普遍建立了培训考核制度,多数部门坚持了每周半天的学法制度,有的部门还通过文艺活动和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处罚)行为逐步规范

  1998年,市政府在环保局、交通局等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内容规范化、执法检查经常化的要求,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各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了执法责任制。2004年6月,市政府颁布了《如皋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从执法制度、执法规范、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各项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及执法程序进行了梳理、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公示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登记保存及罚没财物管理制度、行政案件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工商局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了行政执法管理流程;烟草局积极探索“公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新方式,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设,其开发的执法管理软件系统被国家烟草总局在全国烟草行业推广使用。

  同时,各执法单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本着宣传在先、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情节轻微属于可罚可不罚的坚持首查不罚,普遍建立了涉企下限处罚、处罚报备等相关制度,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三)强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整体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我市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与规范。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如皋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如皋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如皋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公布暂行办法》等规定,全市目前已无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制定完善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出台了《如皋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对各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并视评查情况提出案卷评查意见。三是加强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执法难点问题,市政府每年都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的人员组织对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财税物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情况的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四是强化行政执法考核。市政府每年都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将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列入了年终考核内容。同时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市政府还出台了《如皋市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责任纳入追究的范围。五是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严格执行各项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公安、质监、药监、环保、物价等部门分别成立了“案件审核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合议委员会”、“案件审核小组”,对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全部实行集体讨论。交通、卫生、烟草等部门建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工商、农林、等部门建立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市公安局建立并完善了“三三制质量考评体系”(即三级把关、三个考核、三全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实行末位调整,近几年来,因执法质量考评位居末位,共有21名所队领导被调整。市交通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督查组”,对下属执法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定期点评;市运管所建立了重大行政处罚三级(即一线执法机构、所领导和局领导)会审制度和处罚廉政告知制度。税务部门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书面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人员名单,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主动将检查证件交被查人核对签字,接受监督。

  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整体水平普遍得到了明显提升。近两年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下降,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案件明显减少。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

  一是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严格的确认和公示。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垂直管理部门除外)进行了《行政处罚法》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并为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确认其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是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各执法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处罚)职能相对集中至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稽查局等执法机构,安排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处罚)工作,并普遍建立了法制科室,指导、监督执法机构规范执法(处罚)工作。三是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还与

  政法院校、党校通过联合办学或函授等方式,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大专学历的教育培训。通过强化培训,健全制度,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涌现

  市政府经过多年的努力,于2006年4月获得省政府的批准,在南通市北三县率先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效地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各执法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思路,形成了一批具有如皋特色的执法经验,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市公安局连续三年被省公安厅评为“执法质量优秀公安局”,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被公安部作为先进典型在全国公安系统推广,2006年9月15日—1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中央新闻采访团进行了专题采访,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法行为,被农业部表彰为“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南通市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被国家总局表彰为“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的一份案卷在全省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中荣获金奖;交通局运管所连续9年被南通市交通局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部门执法理念和执法目的存在偏差

  有少数部门将罚款变成行政执法的目的,有时为了罚款几个部门可以争办一起案件,甚至出现后立案抢先作出处罚决定的现象,而对没有罚款或者不具有罚款条件的案件则相互推诿。有些执法部门层层下达罚没款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个别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个别执法部门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处理问题,重审批、重收费,忽视运用法律查纠违法行为。部分执法范围相对较宽的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极少,与其行政职能不相适应。

  (三)执法体制、执法环境有待理顺、改善

  一是因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有少数执法部门和镇的执法人员不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要求。如在城镇管理领域、生猪屠宰管理领域的人员中,有不少是机构改革时的清编人员或者是临时聘用人员。二是执法机构的网络建设有待加强。有少数执法量大的部门尚未设立法制科室或专门的执法科室,执法力量薄弱,部分镇政府至今未明确专(兼)职法制人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四是行政处罚的监督措施执行不力,对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的措施未能认真落实。五是执法难、执行难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四)行政处罚的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单位对同一类别的案件,不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大,在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决定差距较大,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有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抓小放大,只是对数量较少的部分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未能依法有效查处,失去了执法的公平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知识与国家、省、市所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有待规范化、制度化。部分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乃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能力偏低,与岗位的要求不相适应。

  (六)行政处罚的保障机制仍须加强

  一是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偏少,年龄结构偏大,难以完全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执法(处罚)职能,造成监管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和纠正。二是行政执法经费难以保障。随着形势的发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要求越来越高,取证工作越来越必须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这些都需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而一些执法部门连基本的执法车辆、电脑、照相机、摄像

  机等装备都难以保障,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七)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1、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少数部门未建立立案审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结案审查制度,有一半以上的部门未依法建立调查与审核决定相分离的监督机制,个别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几乎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大多数部门未能建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制度。

  2、不少部门未建立没收物品依法处理的相关制度,有的对没收物品不知如何处理,有的没收物品不开罚没票据。

  3、有的部门在办案取证方面存在调查笔录过于简单化、过于追求格式化的倾向,未能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有的甚至连处罚相对人的调查笔录都没有。

  4、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有的部门因过分强调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化导致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过于原则,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引用不具体,普遍存在说理不充分的现象;有的处罚案号与公文号相混,有的法律文书未加盖执法单位的印章等。

  5、有的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仍停留在纸面上,未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6、罚缴分离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坚持。仍有不少部门为了方便,未能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甚至存在预收罚款、收取待处金的现象。

  (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待进一步确立。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在少数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牢固确立。个别单位主要领导不关心,分管领导不用心,部门负责人不专心,执法工作被边缘化。有的对手中握有的处罚权没有正确的认识,将公权力绝对化,缺乏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有的对权力运行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比较淡薄,权为民所用,“执法为民”的理念还没有真正确立。有的过分强调条线和部门利益,缺乏整体协作精神,服务大局的意识还没有完全确立。

  四、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深化法制宣传与培训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面上继续利用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业务培训,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真正实现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能力,通过典型案件分析、课题研讨、办案经验交流等形式,针对实施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问题,对执法人员以案例说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承担起《行政处罚法》宣传教育主体的责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尤其是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对法律的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通,营造健康和谐的执法环境。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从有利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把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是以各部门推行执法责任制来保障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二是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以依法行政为目标,实现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三是职责要明确。在进行职责分解时,必须将职责、目标、责任层层细化分解到具体人头;四是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时,必须突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加大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

  程序是处罚之母,程序合法公正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处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

  认真对照《如皋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规范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以及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

  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使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严肃查处;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形式强化对各执法单位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严肃查处。通过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四)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根据各执法机构的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尽快清退。新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考核、考试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应当将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与年终考核等次、任职、晋升结合起来。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省、市的要求,有计划的实施法律学历教育,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行政执法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建设一支思想素质高、作风硬、业务强的执法队伍。同时,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的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办案装备设施,保证办案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政府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根据此次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别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时点要求。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篇十五: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20XX年《行政处罚法》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评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XX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的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审议意见。为了切实推进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政府于18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反馈了审议意见,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会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议,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规划督查,严格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等各项工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评议意见,有效奠定了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基础,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18年12月19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议工作专题会议》后,我局立即召开各层次会议,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一是12月20日上午召开局党组会议,传达市人大、市政府会议精神,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二是12月20日下午召开了局机关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再次传达会议

  1/4精神,要求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按照审议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整改和落实,确保将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为了提高市民遵守规划相关法规的自觉性,有效改善依法行政工作环境,我局计划采取设立广告牌、印发宣传单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做好规划法规宣传工作。一是计划在高速路入口、立交桥头等人口集聚区域设立大型《XX市城市总体规划》宣传牌6块。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条款为主要内容,印制宣传彩页2000张,拟采用走村入户、上街宣传等方式普及规划相关法规。三是在我局网站开辟《规划知识》栏目,定期发布规划相关知识。四是利用响当当文化公司的客户阵地,在《智路》杂志上开设了《XX规划》专篇。五是拟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8.29”测绘法宣传日、行风政风评议、“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推动全局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依法行政工作环境。

  三、切实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一是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制作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汇编》和《规划工作手册》,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工作水平。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计划制定我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

  2/4查程序》、《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规划审批管理。

  四、积极推进规划督查工作

  为了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管理不匹配,管不到、管不好等问题,我局计划从以下方面切实提高规划督查工作水平,为城管执法提供决策依据。一是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规划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拟对18年以来的建筑工程强化规划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二是结合全市加强作风建设、扎实开展机关内部平时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责任目标,量化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加大对职工的平时考核力度。三是从18年元月1日起,在我局正式推行窗口报建制度,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五、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工作

  一是对已安排修订的《XX市城镇规划管理办法》、《XX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目前已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今年拟制定《XX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按程序推进之中。

  特此汇报。

  XX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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